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省管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2015

发布者:zuzhiadmin发布时间:2018-07-12动态浏览次数:1138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苏组通[2015]103

印发《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对省管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

   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将《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对省管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20151013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对省管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


  1.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醒谈话,是对组织发现或群众反映的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通过谈话方式向本人进行了解、教育和提醒的管理监督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中,提醒谈话的责任主体为省委组织部;提醒谈话的对象为省委管理以及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  省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违规违纪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 党内集中教育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发现干部存在思想、学风或作风等问题的;

  2. 领导班子换届或干部选拔任用中,干部不能正确对待进退流转问题的;

  3. 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或专项考核中,发现干部存在工作、思想或作风等问题的;

  4. 中央或省委巡视工作中,反馈干部存在工作、思想或作风等问题的;

  5. 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的;

  6. 贯彻民主集中制中,存在民主不够、集中不够或团结不够等问题的;

  7.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不够规范、不够严格问题的;

  8.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干部存在执行规定不够规范、不够严格等问题的;

  9. 信访举报工作中,收到干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反映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五条  对省管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由省委组织部部务会成员及有关负责人实施。谈话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对省管正厅职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由部长负责实施,或由部长委托部务会其他成员实施。

  2. 对省管副厅职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由分管副部长负责实施,也可由分管副部长委托相关干部处、干部监督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下级党委负责人实施。

  3. 对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副省级城市各辖区区委书记、区长,以及其他省管干部提醒谈话,由分管副部长或相关干部处、干部监督处主要负责人负责实施,也可委托下级党委、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4. 部长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本条第(二)、(三)项所列省管干部实施提醒谈话。

  1. 提醒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有关干部处或干部监督处,发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及时填写《提醒谈话呈批表》(附件1),并附反映问题清单和谈话提纲,呈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审批。

  2. 经部长审批后,相关干部处或干部监督处及时通知谈话对象本人,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

  3. 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有关问题,听取谈话对象所作的说明、解释或检讨。

  4. 问题已讲清的,谈话人视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相关要求、意见或建议;问题没有讲清的,谈话人责成谈话对象进一步做出详细书面说明。

  5. 提醒谈话应认真做好记录,可以由谈话人本人做记录,也可由谈话人制定专门工作人员做记录。

  6. 谈话结束后,承办处室应做好后续跟踪管理、文书整理归档等工作。

  1. 对提醒谈话结果实行分类处理。不存在问题或存在轻微问题、已经解释清楚的,留存备查;可能存在违规问题的,组织调查核实,并做相应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 有关干部处、干部监督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提醒谈话的建议、办理和服务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有关干部处应及时将承办情况反馈给干部监督处,干部监督处也应及时将承办情况反馈给有关干部处。每年6月、12月中旬,有关干部处应填写《提醒谈话情况汇总表》(附件2)送干部监督处,由干部监督处负责汇总分析并报部长,年底将全年提醒谈话工作情况向省委专题报告。

  3. 提醒谈话工作中,谈话人、谈话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纪律、保密纪律及其他纪律。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提醒谈话呈批表


呈报处室: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被谈话人


单位

职务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民族


提醒谈话事由


承办处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附:《谈话提纲》、《反映问题清单》

注:此表一式两份,承办处室一份,干部监督处备案一份

附件2

提醒谈话情况汇总表

承办处室: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被谈话人

单位职务

谈话人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事由

处理结果

备注

1









2









3









4









5









注:此表一式两份,承办处室一份,干部监督处备案一份